当事人自行设计、制作亚克力板、宣传板在经营场所中发布“朱砂”饰品能“招财辟邪纳福”“真朱砂才辟邪”等有迷信情形的广告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“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……(八)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”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2024年12月,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消除不良影响,并处罚款2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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